伍月
  醫患糾紛雙方本已簽署了調解協議,最近,患者家屬卻以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、顯失公平為由,訴請法院撤銷調解協議。媒體近日報道的這一事件,很值得反思。
  患者家屬一方的訴訟理由是否成立,自有法院依法明斷。但是,在醫患糾紛中,患者一方多處於弱勢地位,卻是不爭的事實。患者一方的弱勢地位,除了體現在缺乏醫療專業知識方面,法律知識不足也是一個明顯的“短板”。不僅醫患糾紛,在勞動糾紛、消費糾紛、拆遷糾紛等多個糾紛易發多發的涉民生領域,群眾在調解中也常處於弱勢地位。特別是對於那些來自社會底層和農村基層的群體來說,這種情形尤其嚴重。
  當前,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糾紛發揮著越來越積極的作用。要更好地發揮調解的作用,公權力應該擔負更多的責任,比如在調解過程中要主動、及時幫助群眾瞭解相關專業知識、提供所需法律服務,以確保調解雙方在博弈中處於均勢。  (原標題:扭轉群眾在調解中的弱勢地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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